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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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支付425150.7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15元,由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负担7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6元,由***负担8689元,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6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