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被告***偿还原告贵州省惠安果蔬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借款48484.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惠安果蔬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