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76.25万元及利息(以276.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9元,减半收取计18584.5元,由原告***负担4134.5元,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