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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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民初157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言新,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于英俊,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 负责人:曲向华,行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 负责人:赵桂德,行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洪春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丛媛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