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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终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73125元; 三、驳回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12.5元,由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6元,由***负担16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和***各负担1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