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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ABB(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271048.68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62元(已交纳),由被告ABB(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