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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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593339元; 二、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136493元【包括编号为081600043B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第二十五期租金67974元和编号为081600051B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第二十四期租金68519元】的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24日的违约金为21652.05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的违约金以136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赔偿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对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一银租赁(厦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1元,由东莞市华粤焊锡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