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宝利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 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贵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00元,由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及公告费6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