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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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梓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靖州县同心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粟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医疗费16284.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