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丰瑞模具有限公司 江苏翔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阴市丰瑞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翔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543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966388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87992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江阴市丰瑞模具有限公司应给付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5元(原告江苏翔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丰瑞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翔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