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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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营分理处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03月21日起至2019年04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05%计算;自2019年0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92.31元); 二、***、山东朗特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山东朗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