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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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1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南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九分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南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九分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西南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九分公司、安顺明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