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89000元及利息222782.42元(截止2019年10月29日),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及违约利息;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抵押房产被告***名下位于原桥东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5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