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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凌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县太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93400元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6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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