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解除献县物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于2010年8月4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用料租赁合同书》; 二、***支付献县物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88569.92元; 三、***退还献县物丰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36米、扣件1804只、横杆10米、立杆1米、顶托925根,如不能退还,按本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资使用地新置物资市场价格进行作价赔偿,但赔偿款不得超过原告所主张的20716.3元; 四、驳回献县物丰建筑器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自动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献县物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1025元,由***承担4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