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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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丹县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2337.59元,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丹县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6元,由原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19元(已交纳),被告山丹县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9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34元(已交纳),被告山丹县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4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