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豫1326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汤阴县。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8)豫1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豫1326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