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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宏润塑业有限公司
北京光华荣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光华荣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洛阳宏润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27048.3元及利息10092.53元;

二、驳回洛阳宏润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洛阳宏润塑业有限公司负担595元(已履行),由北京光华荣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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