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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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61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不详。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瑞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我欠付工程款227820元;2、二被告退还我质量保证金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瑞公司挂靠中集公司承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78号的武警一师干部及士官公寓楼工程。2017年,上瑞公司员工李宗林代理上瑞公司与我签订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的外网工程(含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水等工程内容)由我施工,我带领班组工人如约完成施工内容,但上瑞公司未按照确认的工程款数额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尚欠工程款227820元未支付,且未退还我保证金3200元。故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梦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