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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按3栋A单元302号房装修标准完成4栋B单元1101号房的装修,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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