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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德保联丰镓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118068.9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德保联丰镓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8550元(原告已预交2427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德保联丰镓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反诉受理费450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德保联丰镓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