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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车巢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知时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北京泊兴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车巢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车场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车巢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泊兴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租金预付款五百零九万元;

三、被告北京车巢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泊兴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一百万元;

四、被告北京车巢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泊兴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十四万元;

五、驳回原告泊兴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00元,由被告北京车巢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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