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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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管租赁费人民币212836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租金损失(以2128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4875元,减半收取7435.5元,由被告***、被告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46元,原告广西正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1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