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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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远海运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77626.50美元以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美元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4元,由被告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