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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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3001执2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甲、王某某、何某某乙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甘30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某某、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甲、王某某、何某某乙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范某某、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利息共计1025353.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我院通过网络四查,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冻结、划拨案款1096001.57元(含案件受理费20133元、迟延履行金37861元及执行费12654元),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甲、王某某、何某某乙于2019年12月9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18)甘30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甲、王某某、何某某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54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8)甘30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