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68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智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朝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