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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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景田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7,407.51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7,773.54元; 上述应付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逾期未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处理。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及鉴定费2,300元,均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且已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支付);重新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