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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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247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鹏,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建一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北省经济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省电建一公司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237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19年6月20日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省电建一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2019)鄂0106民初1245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合议庭 审判员付敏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何东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