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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92404.2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以1759240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492元,由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492元,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21671元,由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47361元,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941元,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鉴定费953000元,由朱翔公司负担571800元,由太平洋公司负担38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