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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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拖欠人工费1291007.87元,并以1291007.87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79元,减半收取计10040元,由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