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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
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
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ZL201430254747.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由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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