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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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江苏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泰州市益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昊嘉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金248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57981.44元,支付以借款本金24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2100元; 二、被告***、***、江苏昊嘉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泰州市益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若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56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江苏昊嘉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泰州市益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