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6年2月4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0元,减半收取17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并同意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