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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5342号

原告

程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66××××××××),汉族,住***。

林敏,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31971××××××××),汉族,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斌,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51961××××××××),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哲,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程丹、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丹、林敏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黄文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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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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