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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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5342号 原告 程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66××××××××),汉族,住***。 林敏,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31971××××××××),汉族,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斌,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51961××××××××),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哲,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程丹、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丹、林敏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黄文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淑蕾 ?PAGE?? ?PAGE?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