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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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宋志观、付杰共同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抵押、出租、出售、出借、以物抵债,不得更名过户,如需处置,须通知本院,并将价款提存到本院; 二、将被申请人付杰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冻结期间停止向付杰支付。 上述财产查封价值以20.27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534元,由申请人潘殿霞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