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陕0323执97号之一 朱宝刚: 你与郭明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323民初201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明权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交法院案件款、利息、诉讼费303430.00元; 交法院案件执行费44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16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