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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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9执恢32号 李卫兵: 吴堡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9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对李卫兵处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李卫兵一直未主动缴纳,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2019)陕0829执132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措施后,对李卫兵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卫兵有可供执行线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职权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卫兵已将罚金20000元全部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9执恢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