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西市兴陇企业联合商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4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元、诉前保全费22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