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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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2月22日的利息18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23日以后的利息,该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