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泸水上江镇发达短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法院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第一项“确认被告泸水市上江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泸水上江镇发达短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位于上江镇湾桥组‘二级路’东侧的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第三项“驳回原告胡大兴的起诉”; 二、撤销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第二项“驳回原告泸水上江镇发达短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责令被上诉人泸水市上江镇人民政府就其违法强制执行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相应的补救。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泸水发达短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江镇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