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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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因拖欠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529.11元及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05.82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公摊电费496.16元、水费2.76元; 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还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