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借款本金52199.99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4001.21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借款逾期前按照合同约定按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5%计算,借款逾期后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息合计56201.2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从2020年5月1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后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