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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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个项字003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借款本金165842.41元、及其在2020年5月20日之前拖欠原告的逾期利息5666.39元、逾期罚息335.18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由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偿还原告的上述全部借款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罚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