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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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5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垫付的赔偿2011.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上诉人***负担210元,由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