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