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截至2019年7月10日的借款本金189975.2元、利息3365.89元,罚息81.26元,复利21.28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未归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