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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
宁波欧诗来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确认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欧诗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三方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抵款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宁波欧诗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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