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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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