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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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 开封九福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合同约定的13台电梯的调试、验收、合格手续和材料移交,并交付正常使用。 被告河南恒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负担4634元,被告负担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