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1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住***。 负责人:臧春喜,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朴应权,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腾出延边国际商务中心B座1层大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负担;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腾出延边国际商务中心B座1层大厅,申请执行人延边国际商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